药学部医药代表备案及接待流程
来源: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布时间:2026-07-17
按照《山东省医疗机构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(2026 版,征求意见稿)》要求,医药代表到我院药学部需先在医院登记备案再开展活动,中途更换代表时应进行重新登记建档,并注销既往医药代表信息。配送药品、领取及提交合同、提交验收及维修相关材料等工作无需预约,对账、维保、计量以及临床试验项目工作人员无需预约。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酌情安排。
一、登记备案
(一)登记备案程序: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向医院药学部提出申请,由药学部审核、登记、建档,及时报医院纪委办公室备案。
(二)登记备案时,应上传以下资料:
1.医药生产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,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2.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;
3.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;
4.《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》(样式见附表1)。
5.对变更的医药代表,需重新登记建档,并注销既往医药代表信息。
二、接待管理
(一)预约审批
1.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后,在医院进行业务活动需提前向药学部办公室进行预约申报,并填写《医药代表来访预约审批表》(样式见附表2)。每位医药代表每月仅限一次预约,预约申报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,药学部需按月将审批信息报医院纪委办公室。
2.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进行审批登记,应当包含如下事项:
(1)业务代表的姓名、性别、身份证号、联系电话;
(2)所属单位名称、主要负责人、联系电话;
(3)业务活动日期、地点、活动内容;
(4)负责接待的科室、接待人员等。
3.医药代表经提前预约后方可到医院开展学术推广、商业推广活动。如特殊情况需要在当日来医院从事上述活动的,需填写《医药代表临时来访审批表》(样式见附表3),经医院行风建设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,临时来访每年仅限一次。未经允许,业务代表不得擅自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。严禁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,擅自与业务代表接触。
(二)接待规定
1.接待时间:每周三下午,请于每周二下午16:00前完成预约,工作人员会根据(上周二16:00后-本周二16:00之间)预约情况具体安排。
2.接待地点:东院区1号病房楼2楼药学部办公室。
3.工作人员应对医药代表身份进行复核,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不一致者一律不予接待。接待时院方接待人员须≥2人。
4.接待结束后,应当由药学部及时形成书面业务活动记录,报医院纪委办公室留存备查。
填写具体接待流程信息及操作见附件。